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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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二 章 般舶構造與穩度 第 四 節 貨物與處理管路系統
( 108年10月31日)
第 52 條
管路之凸緣、閥及其他裝具在考慮第五十條之設計壓力後,應採經認可之標準。供揮發氣體用之伸縮膨脹接頭,得經認可採用較最小設計壓力為低者。未能符合標準之凸緣,該凸緣與有關螺栓之尺度應經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