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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二 章 般舶構造與穩度 第 四 節 貨物與處理管路系統 ( 108年10月31日)
第 54 條
在管路系統中所採用材料之選擇與試驗,應考慮其最低設計溫度並符合第二章第八節之規定。但端部開口之通氣管,如在洩壓閥設定壓力下液貨溫度在攝氏零下五十五度以上,並不致使液貨洩入通氣管路者,其材料品質得放寬之。在同樣溫度狀況下,貨艙櫃內之端部開口管路,除在薄膜及半薄膜艙櫃內部之排洩管及所有之管路外,亦得放寬之。

貨艙櫃以外之管路不得採用熔點在攝氏九二五度以下之材料。但附著於貨艙櫃之短管如具有阻火絕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