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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三 章 船舶安全設備 第 一 節 防火與滅火 ( 108年10月31日)
第 88 條
液化氣體船載運可燃貨物者,應備有核定型之消防人員裝具,其數量如表十三所示:<div class="text-pre">表十三<br />┌───────────────────┬─────┐<br />│貨物總容量(立方公尺) │數量(套)│<br />├───────────────────┼─────┤<br />│未滿二、○○○ │二 │<br />│滿二、○○○未滿五、○○○ │四 │<br />│滿五、○○○ │五 │<br />└───────────────────┴─────┘

消防人員裝具應附加之有關安全設備,依第四節之規定。供該裝具用之任何呼吸器應為自足式空氣呼吸器,其容量至少能供應自由空氣一、二○○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