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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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0月31日)
第 9 條
當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發現缺陷,可能影響船舶之安全、效能、安全設備或其他設備之完整性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立即向航政機關、驗船機構或港口國之有關主管機關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