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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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9年02月12日)
第 23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罰之。
第 24 條
申請設置船舶無線電臺者,應繳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2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