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員法   第 二 章 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 ( 110年04月28日)
第 10-1 條
前條第一項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之計畫書、學員與教師資格、訓練課程、設施與費用、證照費收取、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航政機關得派員督導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業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