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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三 章 船員僱用 ( 110年04月28日)
第 24 條
僱傭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繼續履行原約或定期僱傭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又另訂定新約時,船員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船員工作年資之計算應包括船員在同船舶或同一公司法人所屬或經營之不同船舶之工作年資。但曾因僱傭契約終止領取辭退金或退休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