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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三 章 船員僱用 ( 110年04月28日)
第 25 條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經審核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