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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四 章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10年04月28日)
第 28 條
船員在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雇用人應提供必要之夜間安全防護措施。

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於前項時間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