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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四 章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10年04月28日)
第 32 條
船員正常工作時間,以每週工作總時數四十四小時為準。但因航行需要參加航行當值輪班者,不在此限。

船員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四小時者視為加班,雇用人應給予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