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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四 章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10年04月28日)
第 33 條
船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因航行需要仍應參加航行當值輪班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雇用人應另行安排輪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