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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四 章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10年04月28日)
第 38 條
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雇用人應發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

雇用人選派船員參加訓練或考試期間,應支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