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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四 章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10年04月28日)
第 40 條
船員於受僱地以外,其僱傭契約終止時,不論任何原因,雇用人及船長有護送回僱傭地之義務;其因受傷或患病而上岸者,亦同。

前項護送回僱傭地之義務,包括運送、居住、食物及其他必要費用之負擔。

船員因個人事由被護送回僱傭地時,雇用人得要求其負擔前項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