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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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四 章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10年04月28日)
第 45 條
船員在服務期間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或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而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二十個月之死亡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