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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四 章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10年04月28日)
第 46 條
船員因執行職務死亡或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四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船舶沈沒或失蹤致船員失蹤時,雇用人應按前項規定給與其遺屬死亡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