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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四 章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10年04月28日)
第 51 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用人得強迫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受監護、輔助宣告。
三、依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失能等級,達到永久不適任船上任何職位。

年滿六十五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僱之。

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