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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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六 章 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
( 110年04月28日)
第 70-1 條
為維護船舶及航行安全,雇用人應依規定配置足夠之合格船員,始得開航。
前項各航線、種類、大小之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