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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六 章 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 ( 110年04月28日)
第 73 條
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

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非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得放棄船舶。但船長有最後決定權。

放棄船舶時,船長應盡力將旅客、海員、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救出。

船長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就自己所採措施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