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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六 章之一 遊艇與動力小船之駕駛及助手 ( 110年04月28日)
第 75-5 條
航政機關得派員檢查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各項人員、訓練、設備及督導其業務,並依據其提報之年度計畫等相關資料,辦理年度評鑑;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年度評鑑內容,應包括行政管理、師資、訓練用船艇、教室、訓練場地、教材、教具、收費情形、學術科上課情形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訓練機構經年度評鑑不合格者,航政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後,辦理複評,複評未通過前,不得招生或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