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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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0年04月28日)
第 77 條
船員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如下:
一、警告。
二、記點。
三、降級:按其現任職級降低一級僱用,並須實際服務三個月至一年。
四、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至五年。
前項處罰,處警告三次相當記點一次;二年期間內記點三次者,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
受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之處分時,其有適任證書者,並應收回其適任證書。
收回船員服務手冊期間,自船員繳交手冊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