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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0年04月28日)
第 79 條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五條之二所定規則中有關上船服務應負職責、航行應遵守事項及管理之規定,情節較輕。
三、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船舶私運貨物,情節較輕。
四、違反第七十條規定,情節較輕。
五、發現船上有走私或未依規定完稅之貨物而不報告或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