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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0年04月28日)
第 80 條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降級、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至五年: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二所定規則中有關上船服務應負職責、航行應遵守事項及管理之規定,情節較重。
二、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船舶私運貨物,情節較重。
三、違反第七十條規定,情節較重。
四、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
五、擾亂船上秩序影響航行安全。
六、冒名頂替執行職務。
七、違反政府有關航行限制之法規。
八、故意破壞船舶、損毀或竊取船舶設備、屬具、貨物或使船舶沈沒。
九、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行為。
十、私運槍械、彈藥、毒品或協助偷渡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