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員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0年04月28日)
第 84-5 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未經體格檢查合格,並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二、未領有駕駛執照,教導他人學習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三、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