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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0年04月28日)
第 84-7 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所有人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三規定擅自開航者,處新臺幣八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改善;未改善者,處違法船舶三十日以下之停航;一年內違反三次者,處違法船舶六個月以下之停航。

遊艇或動力小船所有人有包庇、唆使或以其他非正當方法使遊艇、動力小船駕駛或助手偷渡人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處違法船舶三十日以下之停航;一年內違反三次者,處違法船舶六個月以下之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