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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0年04月28日)
第 85 條
外國船舶運送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定期禁止在中華民國各港口入出港;其已僱用未經核准上船工作之中華民國船員應強制下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