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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二 章 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 ( 110年04月28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為培育船員,應商請教育部設置或調整海事校院及其有關系科。

航政機關應協助安排海事校院學生上船實習,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