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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2月14日)
第 10 條
新建造之小船及變更設計之小船,申請特別檢查時,應將其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一併送請航政機關核定後,始得動工。

載客動力小船之設計圖應經合格造船技師簽證,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