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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2月14日)
第 15 條
現成船特別檢查,依下列規定施行之:
一、船身檢查。
(一)船殼及各肋骨組、樑柱等部分質料應經測試,應無損傷腐蝕。
(二)船殼的水密情況良好,結構應堅固,舵之裝置必須正常。
(三)須換修部分,其換修必須正常。
(四)試航時各種裝置及設備應正常完善。
二、動力小船之機器檢查。
(一)汽缸、汽缸內套、汽缸蓋活塞及漲圈等構件組合正常,各軸桿承及襯套裝置應緊密合宜。
(二)操縱裝置應正常。
(三)試車情況必須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