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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2月14日)
第 16 條
小船定期檢查項目及施行方式,依前條規定辦理。但航政機關得按照前次定期檢查所得狀況,就船身機器及設備情形,免除其部分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