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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2月14日)
第 17-1 條
小船復航前申請檢查種類如下:
一、申請復航時間未逾航行期限者,其所有人應申請臨時檢查。
二、申請復航時間逾航行期限者,其所有人應申請定期檢查。但該船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者,其所有人應申請特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