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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四 章 電機 ( 111年02月14日)
第 32 條
電力機械及電力器具其裝置場所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應易於操作及檢查。
二、安裝場所應能防護由於水、油及水等之滴落、飛濺或淹浸而造成影裝正常功能之損害。
三、應具防止外物損害及高溫之防護設施。
四、應遠離易燃性物品。
五、應具有良好之通風。
六、露天之電力設備應予特別防護避免潮濕、腐蝕及機械之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