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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五 章 設備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111年02月14日)
第 42 條
小船因船型大小、構造、功用及其他特殊原因,無法依照前條規定裝置設備時,得由小船所有人敘明理由申請航政機關在不影響安全原則下,酌情減免或以其他經檢驗合格之設備代用,並應於小船執照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