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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五 章 設備 第 四 節 救生設備 ( 111年02月14日)
第 50 條
載客小船救生衣之配備,除按核定全船人數每人一件外,另應增備數量至少為核定乘客定額百分之十適於兒童使用之救生衣。

前項適於兒童使用之救生衣數量,航政機關得指定特定航線或時段,應增備至百分之二十。

每件救生衣應裝置鳴笛一只。航行於沿海之載客小船,其救生衣並應附繫救生衣燈一只。

小船救生圈及救生衣等設備,應標示船名。

前項救生圈應另標示小船註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