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五 章 設備 第 五 節 消防設備及防火措施 ( 111年02月14日)
第 51 條
小船之消防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防設備之種類、數量及其規格,應依小船設備基準表規定。
二、消防設備應採經航政機關檢驗合格或認可之型式。
三、小船具有自海面回收漏油之設施,或具有攔油柵者,至少應備有易燃氣體偵測器一個。
四、主機為遙控並未配置人員之機艙,應依機艙容積備具足夠容量之遙控型滅火及自動警報系統,但航政機關得依小船之大小及航行水域免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