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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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五 章 設備 第 六 節 起居、逃生設備、航海用具及其他附屬用具
( 111年02月14日)
第 55 條
為策乘客與船上人員之安全,小船應具有下列防護設施:
一、人員經常通行之露天甲板,其舷側應裝設堅固並有足夠高度之舷牆或欄桿。
二、乘客可接進之舵鍊、舵索或舵柄應加蓋板等防止危險裝置。
三、梯道之踏板應具有防滑措施。
四、寬度超過一公尺之梯道,其兩側或至少一側應裝設扶手或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