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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六 章 丈量 ( 111年02月14日)
第 59 條
小船在外國建造或取得者,小船所有人應請經主管機關委託之船舶所在地驗船機構丈量,未經丈量時,應以到達國境內註冊之港口,申請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