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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六 章 丈量 ( 111年02月14日)
第 62 條
小船經丈量後,發現丈量結果錯誤時,得由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重行丈量。但在未經重行丈量前,申請人不得變更該船之原狀。

航政機關發現前項錯誤,亦得逕行變更執照記載或重行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