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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六 章 丈量 ( 111年02月14日)
第 63 條
申請重行丈量時,變更其原狀而影響噸位之計算者,仍應繳納丈量費。

依前項規定申請航政機關重行丈量時,原丈量結果無錯誤者,仍須繳納丈量費,有錯誤者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