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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2月14日)
第 7 條
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查:
一、遭遇海難。
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船舶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
三、適航性發生疑義。

小船經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小船執照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