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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 111年11月10日)
第 3 條
本標準依船舶航行之航線、種類、大小分為下列四種:
一、國際航線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一規定配置。
二、國內航線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二規定配置。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三規定配置。
四、特種用途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四規定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