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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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
( 112年02月24日)
第 6 條
雇用人應依受僱船員意願,提供將受僱船員收入全部或部分轉撥予其家人、受贍養人或法定受益人之匯寄服務。
前項受僱船員收入,係指船員岸薪、薪資及加班費之總和。
第一項服務收費之數額應合理,匯率除另行訂定外,應以法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