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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 101年09月19日)
第 7 條
編管執行機關或因配合動員需要填發船舶運用通知,應於規定報到時限二十四小時前送達船舶所有人親自簽收,如本人不在時,應由其所屬機關(構)、公司、行號或具有行為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為簽收轉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