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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110年12月27日)
第 4 條
雇用人不得令未滿十八歲船員從事下列有害性工作:
一、於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質散布之場所工作。
二、從事游離輻射工作,其職業暴露之年劑量在規定值以上者。其標準依原子能法附屬法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認定之。
三、於散布有害粉塵之場所工作。
四、從事斷續性之重物處理工作,重量在十二公斤以上,從事持續性之重物處理工作重量在八公斤以上者。
五、從事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六、從事超出體能負荷之工作。
七、違反船員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八、從事高溫礦物或礦渣之澆注、裝卸、搬運、清除等工作。
九、於水深超過十公尺之水中實施之潛水作業或從事其他異常氣壓作業。
十、處理有毒化學性物品之工作。
十一、處理有害之物質之工作。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身體發育之工作。

前項第一款有害物質散布之場所,指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濃度,超過下列規定值者:
一、鉛之規定值為○.○五(毫克/立方公尺)。
二、汞之規定值為○.○二五(毫克/立方公尺)。
三、鉻之規定值為○.○五(毫克/立方公尺)。
四、砷之規定值為○.二五(毫克/立方公尺)。
五、黃磷之規定值為○.○五(毫克/立方公尺)。
六、氯氣之規定值為○.五(ppm)。
七、氰化氫之規定值為五(ppm)。
八、苯胺之規定值為二.五(ppm)。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散布有害粉塵之場所,係指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粉塵之濃度,超過下列之規定值者:
一、游離二氧化矽三○%以上之礦物性粉塵、滑石、蠟石、鋁、氧化鋁、矽藻土、硫化鐵等之規定值為一(毫克/立方公尺)。
二、游離二氧化矽三○%以下之礦物性粉塵、氧化鐵、石墨、碳黑、煤碳等之規定值為二.五(毫克/立方公尺)。
三、石綿纖維,其纖維長度五微米以上,其規定值為每立方公分一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