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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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 109年11月23日)
第 13 條
學習駕駛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應由持有二等遊艇駕駛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人,在船指導監護學習駕駛。
前項學習駕駛自用動力小船,應在當地水域管理機關指定之水域及時間內學習駕駛。
學習駕駛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應遵守水域航行安全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