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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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 109年11月23日)
第 23 條
經核准設立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機構,航政機關除不定期派員前往了解訓練情形外,並依據其提報之計畫等相關資料辦理年度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