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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 109年11月23日)
第 25 條
依據前條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年度評鑑不合格者,限期改善並報請複評,經二次複評不合格者,廢止其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訓練之資格。

前項限期改善至複評通過前,不得招生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