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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 109年11月23日)
第 26 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實作測驗之船艇規格如下:
一、自用動力小船之全長五公尺以上。
二、遊艇與營業用動力小船之全長十公尺以上。

前項測驗用船艇得由參加測驗者自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