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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 109年11月23日)
第 30 條
以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者,取消測驗資格,已領駕駛執照者,註銷其駕駛執照。

冒名頂替代考者,取消測驗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