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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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 109年11月23日)
第 31-2 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測驗日前,將測驗期間為應考人、駕駛及助手辦理傷害保險之保險文件送航政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