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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8年06月24日)
第 18 條
船員訓練由航政機關委託或核准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其訓練計畫、課程由船員訓練機構依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要求擬訂並報航政機關核可後實施。